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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个税征收还是“老规矩”

http://fj.house.sina.com.cn 2007-01-11 08:58 厦视在线

  我们栏目前两天报道过,因为担心二手房交易征收个人所税的政策有变,7月底我市二手房市场呈现火爆场面,现在已经进入8月份了,我们的记者今天从地税局了解到,目前,我市地税局还是按照1.5%的代征率来征收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并且短期内这个政策不会作出调整。

  市地税局税政一处处长蔡木卿介绍说,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个人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再次予以更具体的规范,并不是一项新的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也就是说,按财产转让增资部分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在二手房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压低虚报交易价格,应扣除的合理费用,如装修费等也较难界定,因此可操作性不强。

  市地税局税政一处处长蔡木卿“要扣除相关的购置成本,装修成本以及其他合理的费用,那么这些费用当中我们纳税人在平时当中也很难取得一些合法有效的凭证来提供税务机关加以核实。同时我们税务机关要核实各个装修工程的一些项目相关的材料成本也确实存在很大的难度。”

  蔡木卿介绍说,从2002年起,我市对二手房交易个税征收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这一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个人出售房产的,按住房转让全部收入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税政一处处长蔡木卿“一个是确保了国家的税收减少税收的流失。一个是简化了纳税的程序,方便了纳税人。第三合理的税收负担,同时也符合最近国家总局进一步明确的可以按照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精神。”

  那么关于1.5%的代征率是否要进一步调整,税务部门的答复是,暂不考虑。

  市地税局税政一处处长蔡木卿“目前我们暂时还是要按照1.5%的代征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那我们思路是说要进一步结合我们厦门二手房市场交易的情况,还有整个收入跟成本费用的水平来进行调查和测算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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