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就整治违建工作答记者问

http://fj.house.sina.com.cn 2007-07-19 09:25 福州新闻网

  重民生保安全动铁腕查违建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就近期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答记者问

  近日,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决定近期再次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本报刊载通告后接到不少市民来电,有的对此表示赞同支持,有的对通告规定的相关措施表示不理解。就市民关心的相关问题,本报记者18日采访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见利忘义贻害于民

  问:对违法建设问题,我市已多次开展整治行动,为什么还是难以遏制?

  答:违法建设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市民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我市对查处违法建设历来十分重视,态度坚决,多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整治措施狠刹违法建设歪风,市、区政府多次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对重点区域加大联合拆除力度,而且定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没有从根本上遏制违法建设现象的发生,因违法建设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触电事故等危及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问题目前仍较突出,一些单位和个人借征地拆迁、新区建设之机,未办理任何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大肆进行抢建,边批边建、以租代征、擅自将承包土地私下出让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时有发生。城市住宅小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擅自加层改扩建、乱搭盖等违法行为也屡见不鲜。

  违法建设之所以屡禁不止,有多方面的原因,如对违法建设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规划控制与住房需求之间的矛盾未得到有效解决,行政执法部门手段不足、配合不力,执法环境差,部分市民法律意识淡薄,抗拒、阻挠甚至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等。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多争取拆迁补偿、出租违建房收租金等暴利的驱使,心怀侥幸,顶风作案,极大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广大市民反应强烈,不断以各种方式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

  问:违法建设对我市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有哪些影响?

  答:违法建设是附在城市身上的“毒瘤”,严重危害城市的健康肌体,破坏了城市的形象和发展。违法建设的大量存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严重威胁城市的综合环境。违法建设的低水平无序管理和高强度开发,工程设计先天不足,质量低劣,环境卫生恶劣,安全隐患严重,容易发生坍塌、火灾等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威胁极大,后果不堪设想。此外一些违法建设非法出租,成为无照经营、地下黑工厂、黑诊所、超计划生育的集中地,成为“黄赌毒”的温床,甚至成为违法犯罪的庇护所和不法分子的藏身之地。(二)严重侵犯了城市的公共资源和利益。近年来,为数不多的宝贵土地资源、发展空间受到了违法建设的蚕食侵占,长此以往,城市发展的建设项目将难以实施,势必损害到全市人民长远的、根本的利益。(三)严重破坏了城市规划。绿化、排污、消防、水电等市政基础设施无法实施,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难以立足,规划行政管理耗资巨大,严重阻碍了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四)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平和市场秩序。除村(居)民外,还有少数基层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无视党纪国法,以不公平的方式,进行非法建设,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声誉。

  铁腕治违政府责任

  问:为什么政府要再次发布通告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答: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加强安全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对违法建设存在的这些严重的安全问题,作为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府,不可能对此无所作为,放任自流,必须采取断然措施坚决查处。虽然一些违法建设的工业企业有时能给地方财政带来一定收入,但其对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负面影响远大于短期的经济效益,对此仍必须坚决予以取缔,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市政府一直在寻找妥善处理违法建设的办法,以达到社会、集体、个人等“多赢”的局面。实践中,由于我市长期以来对违法建设,主要依靠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从违法占地、影响市容等角度采取强制拆除或处罚等手段,尚不足以有效地防止和杜绝违法建设的发生,还必须学习借鉴兄弟城市的成功经验与做法,采取一些更有针对性的有力措施,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因此,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城市有序可持续发展,市政府本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再次出台通告,本着“铁腕治违建”的决心对违法建设采取更严厉的措施进行专项治理。

  问:这次开展的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和以往有什么不同?

  答:和以往相比,这次清理整治工作更注重从单纯的土地、房屋执法管理转变为安全、环保、工商等多管齐下,釜底抽薪,综合治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部门不得提供服务,具体而言,就是对违法建设要停水、停电、停气;二是工商、房管、卫生、环保等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产权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违法建设的存在都离不开水、电、煤气等基本的生存条件,也需要工商营业执照、产权证、卫生许可证等借以谋利,如果不从根本上清除这些条件,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迫使违法建设当事人停产、停业,他们将会继续贻祸于民,威害社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不可估量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这种做法并非我市先例,深圳、广州、杭州、西安、厦门等地早在几年前就已采取类似措施,而且都取得较好成效,值得我市借鉴。

  强势严管于法有据

  问:有的市民询问,对违法建设采取不办证照、停水、停电等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从法律角度而言,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采取不办证照、停水、停电等措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等对违反规划、擅自占地的违法建设都要求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予以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三十四条等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予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等工商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都要求申领营业执照的条件之一是必须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要求当事人提交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不予登记等。因此,政府出台此通告是于法有据,合情合理,依法行政。

  问:《通告》实施分几个步骤?

  答:通告从颁布之日起施行,通告颁布后30日属当事人自行整改期限,在此期限内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申请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必须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必须停产、停业,公用事业单位不对违法建设提供专业服务,工商、房管、卫生、环保等部门不核发证照。30日后,市、区政府将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依法强制拆除,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责任。此外,近期市政府还将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拉网式的安全、劳动用工等专项检查,对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法建设,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存在非法用工的,将责成所在地政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办,责令停产停业,并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

  疏堵结合长效管理

  问:违法建设有多种类型,原因也是多方面的,虽然多数是受利益驱动,但也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的确因生活所需,这次整治工作对此将如何处理?

  答:违法建设的情况十分复杂,相当部分是合法与非法交织在一起,有的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但可以讲,大部分违法建设者不是缺少房屋,而是为了“以房生财”,赚取所谓的补偿费、拆迁费或者租赁费。为此,对违法建设,将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分类处理,具体来说分4种情况:一是违法建设的工业厂房如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建筑质量安全标准、安全生产条件、劳动卫生条件、环保标准的,允许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恢复供水、供电、供气,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公共事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受理这类企业补办申请,提供优质便捷服务;二是违法建设的工业厂房不符合城市发展布局规划,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环保、劳动卫生等方面条件,积极配合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当事人可申请工业用地,实施搬迁,但在此之前必须先停产、停业,对这类企业我市考虑优先予以供地;三是对农村居民确因自家生活需要搭建的违法建设,我市将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统筹考虑,对符合村镇发展规划且确属生活需要的,酌情允许补办手续;四是对其他违法建设,包括出租他人居住或者从事经营的,必须退租,在期限内自行拆除,经营者必须立即停业。

  此外,对拆迁工程涉及的违法建设是否补偿问题,我市仍按原有政策,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时间(2000年1月1日)为界,对该法规发布后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之前的违法建设是否补偿将视情处理。

  最后,该发言人表示,当前我市查处违法建设到了不进则退的关键时期,彻底根治违法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过程,市政府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创新机制,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措施,打好这场攻坚战、持久战。

  新闻链接

  ·今年初以来,深圳各区对顶风违法抢建进行了强力清拆,共拆除各类违建72万平方米。近期,该市大力开展违建清拆专项行动,对顶风作案的违法建筑,不问时段、不问原因、不惜一切代价,坚决全部拆除。

  深圳市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给无合法有效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的生产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得给无合法的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或无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的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

  ·今年6月,杭州市提出,对新违法建筑要百分之百拆除,历史遗留的老违法建筑要限时限期尽快拆除。

  1999年6月,杭州市政府规定“对违法建筑一律不得发放营业执照、房屋出租证,已发出的分别由工商部门、公安部门负责收回。对已确定拆除的违法建筑,在限期自行拆除期满后,由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停止供电供水”。

  ·今年7月,成都打响违法建设专项拆除战役,对全市各类违法建设予以高压态势的打击。

  ·今年7月,济南市掀起“拆违风暴”。

  ·2003年2月,厦门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该市城管办《关于开展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办理证照的行政机关及部门,应依法核对房产证照,对使用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证照,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专业服务。

  (福州日报记者 李萍)

评论】 【推荐】 【楼盘论坛】【 】【打印】【关闭

爱问(iAsk.com)
评论】 【推荐】 【论坛】【 】【打印】【关闭

最 新 专 题 推 荐
家 居 家 装 图 库
精品楼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