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解读:单个业主可以告开发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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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j.house.sina.com.cn 2007-10-08 09:05 台海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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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由于《物权法》包含着不动产方面的许多新规定,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利益,毫无疑问,《物权法》时代已经到来了。 但我们为此准备好了吗?记者在黄金周调查了近300位厦门市民,结果表明八成受访民众不懂《物权法》;仅有2%的民众了解《物权法》的十大民生热点,近四成民众对《物权法》中的十大民生热点一无所知,还有四成以上民众只知道5个以下的十大民生热点。 厦门大学法学院民法专家黄健雄指出,当前民众对《物权法》知晓率极低,不仅表现在对十大民生热点知之甚少,而且普遍存在对《物权法》当中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一无所知。厦门的法官则担心,《物权法》很多规定过于原则,配套法规没有完善,将来在案件的实际审理和执行当中,会遇到很多困难。 民众对《物权法》的无知、普遍存在的《物权法》盲点,还有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种种困难,面对这些,民众、法律界和司法部门要如何应对? 调查八成民众不懂《物权法》 “请问您知道物权中的‘物’是什么含义吗?”面对记者的提问,大部分受调查市民一脸困惑。他们的答案大多很朴素———东西,自己的东西、自己的财产等等。问卷结果显示,只有14.24%的市民称自己熟悉《物权法》,剩下的只是一知半解,更有接近六成的市民对《物权法》只知其名,不知其实。 在电脑配件行业工作的李玉华先生说,他对《物权法》的了解来自媒体,仅仅知道《物权法》刚刚出台实施,重点在保护个人的合法财产。至于怎么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李先生一概不知。李先生告诉记者,虽说《物权法》10月1日就开始实施了,但是他连《物权法》这本书都没有见过。 做餐饮业的付铭文先生倒是见过《物权法》。9月30日,厦门市司法局在轮渡开展《物权法》宣传咨询活动,付先生倒是从现场工作人员手里拿了一本。“回来就翻了一次,看不明白!”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导致市民对《物权法》陌生的主要原因,是《物权法》很强的专业性。付先生说,他翻开《物权法》,映入眼睛的都是“质权”、“相邻关系”等专业性很强的词语。“《民法》、《劳动法》我也看过,都没有《物权法》晦涩!”付先生说。 盲点你可能疏忽的《物权法》 记者采访了法官和专家,请他们结合典型案例,针对当前《物权法》当中老百姓需要了解,却又不了解的关键点进行解读。 1:翔安村妇要打《物权法》第一案 同安法院林振泰法官说,《物权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是一条应当引起注意,但又很可能为许多人所忽视的法条。 该条款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对于村民大会的决定、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和村主任或组长的决定,如果该决定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村民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林振泰认为,这一条新规定,赋予了权利受侵害的集体成员一个司法救济渠道,对于防止村民自治中所谓“多数人暴政”现象以及实现农村集体财产的合理使用、处分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事实上,《物权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引发了厦门《物权法》第一案。“嫁来的媳妇为什么不能分土地补偿款?”翔安村妇洪某为此状告马巷镇同美村村委会。早在今年4月份,《物权法》正式实施前,她就起诉要打厦门《物权法》第一案。尽管因为当时《物权法》还没有实施,一审法院已经驳回她的起诉,但她近日又向厦门中院递交了上诉状,决心将《物权法》第一案打到底。 在上诉状中,洪某的代理律师搬出了《物权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认为洪某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享有集体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款的受益权。本村其他村民与洪某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无权以多数决议的方式剥夺她应有的权利。 2:单个业主能告开发商吗? 在《物权法》实施前,思明区莲花广场业主盛女士曾状告开发商,称开发商侵占了业主的绿地,要求归还绿地。但当时法院驳回了她的起诉,因为法官认为,个别业主没有取得多数业主授权,无权代表全体业主利益提起诉讼,只有业主委员会能够代表全体业主利益起诉。 但是,《物权法》实施后,盛女士的律师告诉她,她可以根据《物权法》第96条重新向法院起诉。目前,她已经拟好诉状,打算在国庆节后,向思明区法院再次递交诉状。 林志铭律师说,业主个人能不能当原告,过去不同法院判决不一,给业主带来了许多困惑。而《物权法》第96条规定明确了业主个人的起诉权。按照该法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凡住宅小区公共设施、公共绿地被侵占等事件,单个业主也有权起诉侵权人,而无需联合多数业主或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起诉。 3:二手房避税交易风险大 目前,在房产买卖中,厦门不少市民为了避税,选择采用的暂不过户的手法。在《物权法》实施以后,这样做的风险将进一步增大。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说,《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就是说,人们在房产买卖时,必须办理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就不产生产权转移的法律后果,房子的产权还是归原来的出卖人所有。如果卖房人拖欠了其他人的债务,则其他人可以把房产当成卖房人的财产用于抵债。 话语你就是整个国家 从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的阳光就开始照耀我们! 此刻,我所在的城市,因为台风的缘故,窗外正风雨飘摇,但毫无疑问,风雨过后,阳光必然喷薄而出、照耀大地! 同样,《物权法》“阳光”的诞生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从“狠斗私字一闪念”到改革开放,从改革开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到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从保护个人私有财产到《物权法》的出台,我们摸着石头过河,我们一步步踏实地走过! 也许你还不明白《物权法》的意义。但是,你可能看到过街头小贩因为摊档被全部没收而当街痛哭的场景,你也可能听到过强制拆迁的推土机发出的震耳欲聋的隆隆声,你还可能因为小区的物业纠纷而同物业争吵过…… 是的,这就是《物权法》的意义:只要是合法的,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恰如西方经典宪政名言所述: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物权法》和我们每个人有关。不管你是穷人还是富人,不管你是贩夫还是走卒,不管你是处于庙堂之高还是江湖之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物权法》时代开始了,我们不能指望他荡涤所有的尘垢、扯平所有的纷争,但是,从此在法律意义上,你就是所有物的国王。 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物权法》阳光照耀你的那一刻,你就是整个国家,你将受到她慈母般的保护!(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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